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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院
本版撰稿 仇健

  2005年10月26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《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》,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确定了50项措施,启动人民法院新一轮的全面改革。其中,“死刑核准权将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”,引起社会关注。
    早在1979年,我国的《刑法》和《刑事诉讼法》,都明确规定了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。在1996年和1997年修改《刑事诉讼法》和《刑法》时,也重申了这样一个规定。而《人民法院组织法》在上世纪80年代修改后,却将死刑复核权下放到了高级人民法院,使得刑事法律的规定长期没有落实到位。现在,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,实际上是死刑核准权的复位和回归,是落实刑事法律的立法精神。从这个角度上讲,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院不是一种变革。
    死刑涉及对公民生命权的剥夺,最高人民法院把复核权收回来,使死刑复核制度更加规范,死刑案件的质量得到进一步保障,有利于控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。从这一点上说,此举无疑对保障人权极具标志性意义。